平罗县纪委六个明确规范审理提前介入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执纪审查质量、缩短执纪审查时间,平罗县纪委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指导,通过六个明确,规范审理提前介入工作。
一、明确提前介入概念。提前介入审理是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执纪审查部门所审查的案件前(即执纪审查阶段),对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等进行初步审核的程序。提前介入审理不是正式审理,只是针对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疑难等特殊情况采取的工作方法,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提前介入审理有助于案件审理部门提前熟悉案情,及早把握案件处理的方向,从而为正式审理打下基础。
二、明确提前介入条件。提前介入审理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某个或多个条件。一是县纪委自办的县管干部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是领导交办、需要快查快结的案件,三是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四是执纪审查部门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案件,五是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等案件。
三、明确提前介入程序。凡需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由审查组提出意见,报请分管执纪审查、案件审理领导同意,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案件审理部门及时成立2人以上的审理组提前介入审理,并确定主办人。通过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及向执纪审查部门了解案件审查相关情况,形成提前介入审理意见,报分管案件审理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执纪审查部门。执纪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后,执纪审查部门仍要严格按照程序将案卷材料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四、明确提前介入时机。提前介入审理组应与执纪审查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了解执纪审查进程,根据审查进度和深度,把握好介入时机,做到精准介入。在案件已有重要突破、主要证据已经获取时;在大部分案情已基本清楚,审查人员对案件性质认定有分歧时,及时果断地介入到执纪审查工作中去,从审理的角度协助执纪审查人员扩大线索,认定证据,准确定性。
五、明确提前介入重点。审理提前介入的重点在于对事实认定、证据鉴别、定性量纪和执纪审查程序等形成基本判断,针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为审查组提供党政纪、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使执纪审查工作更加精准,减少补充调查机率。同时,要做到审理与审查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不用审理的思维引导执纪审查的方向,确保执纪审查人员的独立性,避免查审不分以及弱化审理监督职能现象发生。
六、明确提前介入尺度。执纪审查与案件审理是互相衔接又互相制约的两个工作程序,提前介入审理,只是在时间上提前,并没有改变审理工作职能。案件审理部门要坚持审理“二十四字”方针,坚持查审分离原则,坚持审理提前介入工作到位不越位,坚持审理人员不参与执纪审查取证,不以查代审或以审代查,坚持做到:研究案情当参谋,扩大线索做助手,证据不全指方向,认定事实把关口。(徐清雅)